《客家祖地与台湾》专辑内页。 张金川 摄
龙岩市政协主席李桂义在该专辑作序中指出,客家移民台湾是以闽粤人民为主体的中国人民开发台湾、建设台湾的有机部分,“客家祖地”闽西是台湾同胞的重要原乡地。
地处于福建西部的龙岩,通称闽西,是享誉海内外的“客家祖地”。长久以来,闽台两地客家的来往从未中断,祖地亲缘已经构成相互之间无法割舍的情感联结和牢固纽带。
李桂义称,两岸专家学者合作编撰《客家祖地与台湾》专辑,意在全方位综合阐述闽西客家人迁台的历史过程,在台湾的分布、宗族、社团、民俗、民间信仰、经济、文教、知名人士、与其他族群互动及与大陆祖地交流等方面情况,重在发挥“客家祖地”在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上的独特作用,是第一部综述闽西与台湾客家关系的专辑。
李桂义表示,全专辑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体,既广泛利用海峡两岸历史文献、田野调查资料,充分吸收客家研究新成果,也记述了很多生动感人的事迹。
《客家祖地与台湾》专辑内页。 张金川 摄“一脉宗亲,血浓于水。”谈及《客家祖地与台湾》出版,龙岩市政协委员、闽西客家学者钟德彪5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从客家族谱、风俗等方面看,台湾客家文化与闽西一模一样。”
钟德彪认为,该专辑对增强台湾同胞对客家祖地的认同,对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增强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凝聚力,都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据悉,龙岩市政协高度重视闽西“客家祖地外迁”研究,近年持续开展实证考察与研究,组织编印“客家祖地”系列专辑。其中拟包括《客家祖地与浙西南》(2021年已编印)、《客家祖地与台湾》《客家祖地与湘赣边》《客家祖地与广西》《客家祖地与汕潮揭》《客家祖地与华人华侨》等分册,基本涵括了闽西客家人外迁所涉的主要地域和主要人群。
资料图为《客家祖地与台湾》封面。 中新社记者 张金川 摄《客家祖地与台湾》共有十章,具体是:《闽西客家人迁台动因与迁徙环境》《迁台闽西客家人的数量与分布》《在台闽西客家人的宗族组织方式》《在台闽西客家人的社团活动形式》《在台闽西客家人的民俗和民间信仰》《在台闽西客家人在台湾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在台闽西客家人在台湾文教事业上的建树》《在台闽西客家人与台湾其他族群的互动》《台湾闽西客家人与闽西祖地的交流》《闽西客家人在台历代主要知名人士》。(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