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揽世界围棋棋王赛冠、亚军 中国棋手 期待再上新台阶******
包揽世界围棋棋王赛冠、亚军
中国棋手 期待再上新台阶(竞技观察)
本报记者 郑 轶
核心阅读
中国棋手包揽第二十七届LG杯世界围棋棋王赛冠、亚军,中国围棋的新年新征程顺利开局。线下比赛和训练趋于正常,中国围棋的人才厚度优势有望重新显现。
中国棋院的对局室内,两名中国棋手端坐棋盘前。继2021年5月梦百合杯决赛后,世界围棋大赛决赛再度以面棋方式进行。一方是期待再夺世界冠军头衔的杨鼎新,一方是渴望创造新纪录的丁浩,中国围棋新年第一冠,在此一决。
2月1日,第二十七届LG杯世界围棋棋王赛三番棋决赛第二盘,丁浩执黑半目击败杨鼎新,以2∶0的总比分夺得冠军。凭借这一胜,丁浩成为中国围棋第二十三位男子个人世界冠军,也是首位获得世界冠军的中国00后男棋手。
首进世界大赛决赛
00后丁浩强势夺冠
面对本届LG杯决赛,两名棋手的备战方式截然不同:杨鼎新在围棋对弈网站与各路高手鏖战,不到一个月下了近40盘棋,胜率超过60%;丁浩则“闭关修炼”,据他透露,“每天做‘死活题’,与AI(人工智能)对练”。
对决赛舞台,杨鼎新并不陌生。1998年出生的他,4年来已第四次闯入世界大赛决赛。2019年第二十三届LG杯决赛,杨鼎新夺得个人第一个世界冠军头衔,此战,他抱有强烈的求胜欲。
相比之下,第一次晋级世界大赛决赛的丁浩则低调许多。此前,他在国内比赛中获得多项冠军,但征战国际赛场的最好成绩仅为16强。尽管在过去12次交手中,丁浩与杨鼎新各胜6场平分秋色,但论起大赛经验,丁浩仍略逊一筹。抱着“尽力下好”的心态,他走上决赛赛场。
1月30日,三番棋决赛迎来首回合较量。丁浩全程发挥出色,序盘阶段相持过后,逐步占优。103手,杨鼎新下出恶手,丁浩应对滴水不漏,最终取得胜利,在决赛中抢占先机。
第二盘,大比分落后的杨鼎新背水一战,率先展开进攻,但他的招法稍显生硬,反倒让丁浩占得优势。中盘阶段,杨鼎新的进攻导致棋型出现问题,但此时丁浩也出现失误,未能一举获胜。在复杂的局势下,经过官子阶段的争夺,丁浩最终取得半目小胜,以2∶0的总比分夺得本届LG杯冠军。
中国棋手提振信心
厚度优势有望重现
此前26届LG杯,中国棋手曾12次夺冠,与韩国棋手持平。丁浩夺冠后,中国队再添一冠。在经历一段时间的成绩起伏后,中国棋手提振了信心。
自2013年起,90后中国棋手全面登上舞台,在世界大赛中接连夺冠。8年间,中国围棋诞生了13名90后世界冠军,人才培养既有“厚度”又有“锐度”。但近两年来,中国棋手在顶级较量中的表现略显逊色。2022年第二十七届三星杯,韩国棋手提前包揽四强,中国围棋面对强劲的挑战。
此时,LG杯成为中国棋手扭转局势的好机会。半决赛中,杨鼎新面对状态正盛的韩国棋手申真谞,用一场含金量极高的胜利,终结了他在世界大赛对中国棋手的24连胜。年轻的丁浩战胜韩国棋手姜东润,与杨鼎新携手晋级决赛。
中国队第六次包揽LG杯冠、亚军,鼓舞了围棋界人士和爱好者。随后进行的第十四届春兰杯,中国棋手李轩豪战胜申真谞闯入决赛,向个人首个世界冠军发起冲击。接连赢下关键比赛,中国棋手逐渐找回状态,将平时的刻苦训练有效转化为赛场成果。
久违的世界大赛面棋决赛后,围棋比赛从数量到形式都将全面恢复。线下比赛和训练趋于正常,中国围棋的人才厚度优势有望重新显现。
有厚度更要有锐度
中国棋手仍需努力
1月28日,LG杯决赛前夕,申真谞在韩国围棋联赛中取得跨赛季35连胜。作为第一个夺得围棋世界冠军的00后棋手,他已经远远甩开同龄人。去年11月的三星杯,申真谞夺得世界大赛个人第四冠。
在中国围棋最新等级分榜前十名中,有8名95后棋手和两位00后棋手。95后这个年龄段,中国棋手在人数和棋力上明显高出一筹,像柯洁、芈昱廷等,都是十七八岁就拿到世界冠军头衔。相比之下,00后棋手的冒尖速度似乎慢了些,除了谢科两次闯入世界大赛决赛,其他人总是棋差一招。
2021年,丁浩的竞技状态大幅跃升,国内比赛连取倡棋杯、国手赛和大棋士赛三大赛冠军头衔。但2022年上半年,丁浩状态低迷,国内等级分一度从第二降至第八。好在岁末他的状态好转,不仅取得LG杯决赛权,还实现大棋士赛两连冠。
中国00后棋手第三次闯入世界大赛决赛,丁浩终于实现了夺冠目标。丁浩说,他对未来的期待是“横向发展”、多拿几项世界冠军。杨鼎新虽然未能实现再夺世界冠军头衔的目标,但近几年的大赛表现足以证明他的实力。在他身边,还有一批潜力巨大的95后棋手。
新年第一冠,为中国围棋开了个好头。面对竞争激烈的世界棋坛,想要实现新突破,中国棋手仍需努力。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