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全运会竞赛规程出炉******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白志标
2025年,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十五运)将由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举办。这是党的二十大后国内首个大型综合运动会,是全运会第一次来到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日前,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发布第十五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共设置34个大项,即33个奥运项目和1个武术项目。
项目设置对标奥运会
根据此次发布的十五运竞赛规程总则,在竞赛项目设置上对标了2024年巴黎奥运会,33个奥运项目中除了过去奥运会常设的体操、射击、游泳、赛艇、皮划艇、乒乓球、羽毛球、马术等项目外,还设有巴黎奥运会新增的霹雳舞、滑板、攀岩等新兴项目。而且,在竞赛项目设置中还特别说明,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设项情况完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竞赛项目。
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竞技水平最高的运动会,全运会从最初融合奥运和非奥项目的“全国体育大会”,逐渐过渡到设项对标奥运选拔竞技人才的重要平台。不过,过去两届全运会为了带动更多普通人群关注和参与体育运动,增设了大量的群体比赛项目,让全运会又返回到全国体育大会模式。
西安体育学院教授罗普磷表示,十五运竞赛项目设置和竞赛规程总则说明,全运会重新回到举办全运会的宗旨“就是服务我们国家的奥运战略,提升我国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为国争光能力”。
新体能测试成为常态
在此次公布的十五运竞赛总规程竞赛办法中,明确强调报名运动员在全运会各项目资格赛前需进行体能测试。众所周知,体育总局2020年颁布各项目统一的体能测试,并且视为参加全国赛事和奥运会的门槛,其不同运动项目却采取相同体能测试标准的“一刀切”做法备受争议,甚至出现众多知名运动员无法参加全锦赛的情况,就连亚洲跑得最快的苏炳添都难以获得参赛资格。幸好各项目协会对体能测试进行了灵活应对,根据项目特点在体能测试时有所选择。
然而,在网友提问关于体能测试是否继续执行时,体育总局官网给出明确的答复:狠抓体能、恶补短板是东京奥运会备赛的成功经验,通过强化基础体能训练提高竞技水平、增强实战能力、磨炼意志品质、锻造优良作风、预防伤病和促进疲劳恢复等理念已得到各有关项目国家队和省市运动队的认可,正成为一种共识在队伍训练予以贯彻落实;体育总局将一以贯之持续重视并抓好体能训练工作,推动建立体能训练制度化、长效化、科学化工作机制。
因此,进入新的奥运周期,体能测试将依然成为各个运动项目的基础内容,新任的国家体育总局局长高志丹在去年年终的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也提出:坚持不懈抓体能,抓好抓实两个冬训。
当然,现在不会再执行此前的所有项目统一测试标准,而是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各自的体能标准。因此,此次粤港澳全运会关于资格赛前进行体能测试的说明中也强调,合理设置体能测试内容、标准和方式,达标者方可参赛。
据罗普磷透露,国家体育总局在体能训练方面将规范各项目体能测试标准,定期组织体能测试评估,强化体能训练的监督指导;建立体能测试数据库,不断丰富和完善各项目基础体能、专项体能和冠军体能标准;完善制度措施,将体能水平与入队标准、选拔资格、参赛准入、奖励制度挂钩,推动体能训练持续强化深入。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