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热潮飙进旅游界******
高达9.1的口碑评分、31.3%的实时播放市占率。2月1日晚,电视剧《狂飙》迎来了大结局,而此次火的不仅仅是《狂飙》,其取景地广东江门也悄然走进游客的心头。同程旅行数据显示,1月14日-30日,取景地江门的相关景区消费人次环比增长近5倍。
其实,一部影视作品带火一座城的现象在国内外并不罕见。随着追剧热潮逐渐蔓延到旅游界,进入人们视野的旅游目的地越来越多,“影视+旅游”的模式也将持续火热。
取景地热度“一路狂飙”
频繁霸榜的电视剧《狂飙》迎来了大结局,但是其影响力仍在持续,不仅衍生品销售火爆,其取景地的旅游市场也变得忙碌起来。
同程旅行数据显示,受益于影视剧热播及春节旅游热潮,《狂飙》中出镜率较高的江门碉楼群,因其特有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吸引了游客关注。作为广东省第一个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开平碉楼文化旅游区近半月的订单量较影视剧开播前半月增长近5倍。这些订单中,“90后”“00后”占比超过七成,热爱追剧、喜爱旅行的他们是近期前往大理旅行的主力。
“影视剧对于游客特别是年轻游客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跟着影视剧去旅行、打卡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的旅行新方式。”同程旅行相关负责人说,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像影视剧中一样去体验、感受旅行生活,在旅行中放松自己,获得生活灵感。
引得来也要留得住
近年来,在影视剧和文化游的双重带动下,国内外一批与影视剧相关的景点,其流量与人气节节攀升。
今年春节档的最大赢家,电影《满江红》使河南安阳汤阴岳飞庙一跃成为了新晋旅游打卡地,吸引不少游客前去参观;同时,据同程旅行数据,截至1月30日,电视剧《去有风的地方》拍摄地大理的酒店订单量较去年12月同期环比增长1.2倍,排名仅次于昆明。此前,口碑和收视率双丰收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也掀起了南京旅游的热潮。
在海外目的地方面,电影《指环王》让新西兰的玛塔玛塔小镇名声大噪,这片充满神秘色彩的土地令众多影迷心驰神往;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也因拍摄取景地为泰国,从而进一步带火了泰国旅游,成为当时最受国人欢迎的出游目的地之一;电影《非诚勿扰》在热播后,日本北海道则成为了很多人心目中的旅游胜地。
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副教授吴丽云看来,影视剧带火旅游本身就是一种文旅融合的形式。随着影视作品的播映,会引发消费者对于影视拍摄地的旅游需求,这也是文化和旅游相互促进的代表。同时,因为影视剧的呈现时间较长,所以能够更全方位地展示旅游目的地的生活环境、餐饮、文化等方面,热门影视剧对于旅游的吸引力或引发的消费效应是非常全面的。
吴丽云还谈到,以往影视剧带动旅游发展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但今年春节这种集中性的爆火现象是很少有的。过去三年受疫情影响,大众的旅游出游消费受到了很大的抑制,但在旅游逐步恢复的情况之下,影视剧中出现的美景、美食、民俗等对大众的吸引力与过往相比会放大很多。而这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恢复起到了非常有利的推动作用。
北京商报记者 吴其芸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